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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是什么

时间:2023-03-25 14:29:47来源:97高考网

北京物资学院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是什么,近日,广大同学和家长朋友都非常关注首都体育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规定已经公布。首都体育学院是一所体校。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1条 珠江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23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过程中,使用预约计划须经学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主要用于调整不同地区统考网上招生源的不平衡,保证相同分数考生的预约计划数量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2条 学费标准:经济学类、文学类、管理学类、教育学类专业15000元/生/年,工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18000元/生/年,艺术学类专业22000元/生/年,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30000元/生/年(四年),在美学习期间按照阿兰特国际大学的标准缴纳费用。住宿费标准: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二、录取规则

第1条 珠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平行自愿录取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执行

非平行志愿录取,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院校志愿为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珠江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珠江学院考生,依次类推。

第三条加分政策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因地制宜管理原则,由考生所在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则,按加分档案成绩决定,在安排专业时按加分档案成绩录取

第四条专业自愿录取的原则是分数优先,即学生将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入档。如果考生的成绩没有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就要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没有差距

不符合所有专业要求的考生,如果符合专业调整,将转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有主要要求且不符合主要调整要求的考生将被开除

第五条在档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专业分配按照数学英语高考总分进行排序

第六条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招生工作按照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

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在符合考试科目要求、档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位规则录取该专业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顺序排队

第八条艺术类考生的录取规则如下

凡报考珠江学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区、市)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成绩。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美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填报珠江学院志愿,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2023年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面向天津 浙江 河北 内蒙古 山西五个地区招生 天津报考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取得任意一所院校音乐学专业合格成绩(本科层次),其他地区报考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区 市)统考音乐类专业合格成绩 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 市)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填报珠江学院志愿,按照各省(区 市)规定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择优录取 (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

音乐学专业综合成绩换算方法如下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珠江大学部分招生项目开设中英文双语教学课程。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课程。选修小语种的考生应仔细填写课程内容

第十一条珠江大学收到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并备案的录取人员名单后,以快递方式发送录取通知书。

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央财经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位授予权,对达到高等学历教育学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学业水平达到规定学位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含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等招生。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按照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学校从本科招生委员会、纪委、监理处招生,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内容成立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等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录取专项工作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处(办公室)。作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 市)招生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和解释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核发录取通知书;

8.协调组织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9.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10.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监督办公室。招生监理室设在纪委监办,负责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和监督。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招生工作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教师、学生、校友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定期听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汇报,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发挥咨询建议和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专业设置,以及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经教育部审核,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招生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专业本科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制和招生监督原则,由教育部领导,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招生比例。连续志愿批次申请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申请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学校在专业申请和录取中,接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政策加分。无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适用总分在20分以下的所有高考加分和分数

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成绩和专业志向,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和分配专业。主要志向之间没有年级差异

具有相同成绩的考生将按照以下条件优先录取:专业申请顺序;数学、英语和语文单科

第十五条部分省(区、市)的有关规定

1. 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浙江省等以高校+专业为档案单位招生的省份,学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依次招生

上海等省以高校专业组为招生备案单位的,由学校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确定考生在所填报专业组中的专业

2 .江苏省:两门选修科目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考生的选修科目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确定专业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七条考生入学时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部制定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检查的指导意见》(教学2003号)及其他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语言要求

1.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与财经翻译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只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

3.除外国语言文学类和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条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入学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入学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贫困地区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校后,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学院南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学校对两校区实行统一管理,2023级本科生的校区分布按照我校两校区建设规划和办学实际确定。

1.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编:100081

2.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邮编:102206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费标准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000元;理学和工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500元;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与财经翻译方向、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每人每学年6,000元,其他文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人每学年10,000元,书法学专业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每人每学年70,000元。涉及本科生的专业类所含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在大类培养期间按该专业类所含专业中学费最低标准执行,专业分流之后再按各专业具体标准执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的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为750-1200元/床/年,具体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如国家调整当年本科学杂费,学校将按调整后的学杂费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捐、偿”多维一体的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等。

第二十七条本科招生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

电话:010-62288332邮箱:zsb

网址:http://zs.

2.招生纪检监察

联系电话:010-62289024电子邮件:xxjw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长声明:高考顾问的建议仅供参考,任何录取预测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的一部分

2023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英文译名:中国女子大学

2.国标代码:11149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101)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综合考试、综合评价、优秀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隶属于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对考试录取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电话号码是84659417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范围

第七条 我校2023年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190人。其中: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45人、环境设计专业45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3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共10个省(区、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5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浙江、河南、湖南、广东,共10个省(区、市);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2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共8个省(区、市)。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为准。

第四章招生科目和考试条件

第八条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入学资格,并符合省(区、市)艺术类有条件录取的规定及下列条件

1.服装与服饰设计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须获得本省美术类统考相应批次合格成绩

2.播音与主持艺术 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考生须在本省艺术类相应类别统考本科合格基础上获得校考合格成绩,否则校考成绩无效;省统考未涉及的省份的考生,仅须获得校考合格成绩

第九条学校对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除播音主持艺术专业外,其他专业都只招收女生

第十条我校文科本科只招收文科专业(如个别省份有特殊规定,按本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考生的外语水平不受限制,但目前学校只开设英语语言课程

第五章报名和成绩公告

第十二条播音主持艺术表演(时尚表演、时尚传播)专业院校考试成绩、考点分布及报名办法见本年度艺术本科专业报考指南

第十三条 已设置校考考点省份的考生,需在本省或北京参加校考;在招生计划内但未设置考点的省份,考生一律在北京参加校考。不允许在两个考点重复考试,否则成绩均无效。

第十四条 2023年4月1日后,公布复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同时在招生信息网公示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届时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原则上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划定高考资格线

第十六条经学校考试合格者,请及时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个人信息。如有必要,您可以打印专业考试证书并保存

第六章录取措施

第十七条我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由学校负责招生和监督的招生制度。录取方式采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一)时尚服装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1.平行志愿省份

比例为1:1,高校招生规则与全省相同

2.非平行志愿省份

在专业和文化考试中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将根据各省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拔。在综合分数相等的情况下,专业分数高的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

(2)播音主持艺术专业

在专业和文化考试中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将根据各省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拔。在综合分数相等的情况下,专业分数高的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高考专业课成绩60% +高考文化课成绩40%(高考专业课总成绩)

(3)表演(时尚表演与时尚传播)

在专业和文化考试中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将根据各省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拔。在综合分数相等的情况下,专业分数高的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高考专业课60%成绩+高考文化课40%成绩(高考专业课450分总分)

第十九条文科专业招生不按男女比例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考生加分

第二十一条体检要求按照教育和卫生部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对违规考生的调查和信息通报机制。对在学校考试中违反规则的考生,学校应按规定进行识别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在入学考试和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一经确认,取消招生资格

第七章收费和学分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成绩优秀者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提供多项奖励、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入学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 84659299 84659611

申诉电话:010 84659417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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