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怎么录取,近日,2023年本科招生条例已经公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科技大学,兼有航空、航天、民航三大特色。
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海南师范大学(国标:11658)。这所大学叫海南师范大学。
龙昆南校区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邮政编码571158。桂林杨校区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学校一路3号,邮政编码571127。
学校主页:http://www.hai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hainnu.edu.cn/
咨询电话:0898-65888710 65880571(传真)。
第三条 海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海南省重点大学,是卓越师资、高级专门人才重要培养基地,是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的东南亚汉语推广师资培训基地、国务院侨务办华文教育基地、教育部菲律宾研究中心,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接收院校。
第四条 海南师范大学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学士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同时建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报考我校与美国德保罗大学合办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德保罗大学的学前教育理学学士学位。
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俄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入学后按规定修满海南师范大学本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修满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相关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可获得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颁发的相关专业文凭。
报考我校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简称安艾艾迪)校企合作共建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的学生,入学后按规定修满海南师范大学本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完成NIIT课程并通过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认证考试的基础上,由安艾艾迪为学生颁发NIIT软件工程师(DNIIT)国际认证证书。
我校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在完成本科课程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申请雷丁大学的特定硕士项目(4+1项目)。。
第五条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的原则,对德、智、体、劳、劳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接受纪检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海南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学校的重要招生政策,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海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898-65882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海南师范大学面向全国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仅招新疆生源)、“3+2”“3+4”联合培养计划(仅招海南省生源)、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仅招海南省生源)、专升本、港澳台联招与对台学测免试。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23年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海南师范大学将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学生的质量控制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后的高考等分学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生源较好的地区调整;同一批次生源差的专业计划可适当调整到生源好的专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专业。
第十三条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省(市)计划的110%以内,按平行自愿转档批次,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类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类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类志愿无法满足的,安排第二、三、四、五专业/类志愿,直到满足志愿为止。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类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江苏省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级招办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在高考投档成绩和填报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类关联度高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对未报我校志愿,但填报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在我校专业/类未录满的情况下可录取;对虽填报我校志愿,但又未填报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类已录满的情况下不予录取。我校录取没有专业级差。
第十五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我校要求的科目范围,按照有关省市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择优录取。对考生进行重大调整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为强化综合性与个性化培养,学校继续实行按专业或专业类招生以及按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部分学生入校后,按培养大类接受通识与大类基础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培养大类:教育类、文史法类、数学物理信息类、化学生物地理类、经济管理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设计学类。学习一年半后原则上根据学生个人志愿和学业成绩绩点等综合素质在所属培养大类里进行专业分流,学校将根据学生自愿,优先将学生安排到高考录取时的专业或类别中的任一专业。
学生可以在培养大类内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申请跨培养大类转专业,但艺术、体育类学生不能互转,且不能转到其他普通类专业;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联合办学项目及高收费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各专业招生和培养具体安排以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的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须符合我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如违反规定可做退学处理。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区)合格生源。考生经录取后则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定向市县(区)服务。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考成绩须达到高考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1:3的比例入围面试,考生面试总成绩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不予录取。面试合格的学生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满分为150分)。
第十八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生分为普通类和高尔夫运动与管理类。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应重点学习高尔夫运动与管理。
第十九条除体育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等项目外,学校认可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减分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体育专业成绩均符合所在省体育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相同则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高水平运动队及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学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我校或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专业选拔测试并取得入围资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达到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批次要求进行志愿填报,原则上录取到体育教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组织艺术校考的省份,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文化课成绩符合所在省艺术类出档条件,并取得我校校考入围资格(如果所在省组织艺术专业统考,考生还须按照所在省规定同时取得所在省的统考合格证)。在我校未组织艺术专业校考但投放了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需符合所在省艺术类出档条件,专业成绩采用该省当年的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音乐类(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校考按主项分声乐、器乐两类专业校考,主项不同,专业校考科目不同,考试成绩不互通。音乐类考生可根据自己所报主项兼报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两个专业,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考试成绩互通;舞蹈类考生可兼报舞蹈学和舞蹈表演两个专业,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考试成绩互通。
美术学、书法学、绘画、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按照综合成绩分类分别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相同则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组织书法学专业校考的省份,录取时将书法学专业成绩按文化课成绩满分进行折算后再计算综合分。各专业综合成绩折算规则如下:
专业名称 | 综合成绩折算规则 |
美术学 |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0%+专业成绩*30% |
书法学 | |
绘画 |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 |
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 |
广播电视编导 | |
表演 |
音乐学(声乐)、音乐表演(声乐)、音乐学(器乐)、音乐表演(器乐)、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按照专业成绩,分类分别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相同则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有俄语成绩的考生,如相同则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还须同时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和会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艺术专业招生原则上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生源省艺术专业不包括文理专业,我校执行生源省规定。
2.生源省的艺术课程严格区分艺术和科学,不允许相互调制。除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外,我校招收文理类考生,其他艺术类专业招收文理类考生。
3.生源省艺术类计划严格区分文理且允许互调,则我校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招收艺术类理科考生,若艺术类理科考生生源不足时调整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其他艺术类专业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若艺术类文科考生生源不足时调整招收艺术类理科考生。
第二十三条 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且需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试,则不作要求。报考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的学生,高考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日语、德语、俄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泰语和乌尔都语等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我校地理科学、英语、翻译、日语、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等专业/类文理兼招。
第二十五条软件工程(NIIT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美合作办学)是一门高收费专业。只有对该专业有兴趣的考生才会被录取,有兴趣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所有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收费4620元/年,文史类收费4180元/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收费6000元/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高尔夫方向)学费为12000元/年;艺术类专业收费8800元/年; 学前教育(中美合作办学)专业收费37000元/年;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专业收费57000元/年;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收费13600元/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500——1470元/年不等。
2023年若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助学金和贷款,并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录取成绩可在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建立的招生信息网或各市县招生办查询。
第三十条本章程颁布后,部分省份的高考招生政策发生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新生未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入学资格考试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历年我校招生政策法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规定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面向江苏省考生)
学校执照号码:教民132070600000210。
收费许可证号码: 32004843400。
高校代码:18461517(江苏省代码)
高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高校性质:普通全日制民办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校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江苏省第一批设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 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学院自创办以来,依托母体学校南京医科大学雄厚的办学实力,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第五条 学院设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药物制剂、医学检验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医学信息工程、制药工程、眼视光学、护理学、助产学、康复治疗学、公共事业管理、英语等15个专业19个方向。学院现有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中医院、连云港妇幼保健院、宿迁第一人民医院、兴化市人民医院等15所附属医院,3所临床医院,13所教学医院,并与南京医科大学共享24所附属医院、14所临床医学院和46所教学医院资源。
第六条学院于2023年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办学。学院校园占地面积500亩,教学、生活设施先进。图书馆现有馆藏资源总量84.6万册。其中纸质图书近39万册,合订本期刊1.6万余册;电子图书44万余册,中外文报刊近700余种。3200集基础医学、药学、护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学术视频资料。本馆还收藏有《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15个数据库以及与南医大图书馆共建共享的118个数据库。
第七条 近年来,学院在办学过程中荣获多项荣誉,近三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保持在95%以上。学院毕业生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一次性通过率逐年提高,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学生参加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近80%。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学院通过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网(http://kdzs.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23年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面向江苏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各招生专业及各专业计划数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在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实行“学院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学院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院2023年招生专业分为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要求选测科目为CC及以上,必测科目均须达成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
第十六条学院2023年招生遵循“专业级差”的录取原则,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0分、1分、1分、1分、1分。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加5分,有一门达到A加3分,有一门达到B+加1分,可累计。若加分后分数相同,则先比较考生原始投档分;若考生原始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结合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不合格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学院将视情况处理,被发现作弊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全部在连云港市就读。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本科英语、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年14000元,医学信息工程、制药工程专业每生每年15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16500元。住宿费以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第二十一条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kdzs.njmu.edu.cn/
2、咨询电话:0518-80689550。
3、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邮编:222000。
4、E-mail:kdzjb@njmu.edu.cn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凡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
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32070600000210
收费许可证号:32004843400
高校代码:13980(国标代码)
高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高校性质:普通全日制民办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校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江苏省第一批设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 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学院自创办以来,依托母体学校南京医科大学雄厚的办学实力,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第五条学院设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药物制剂、医学检验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医学信息工程、制药工程、眼视光学、护理学、助产学、康复治疗学、公共事业管理、英语等15个专业19个方向。学院现有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中医院、连云港妇幼保健院、宿迁第一人民医院、兴化市人民医院等15所附属医院,3所临床医院,13所教学医院,并与南京医科大学共享24所附属医院、14所临床医学院和46所教学医院资源。
第六条学院于2023年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办学。学院校园占地面积500亩,教学、生活设施先进。图书馆现有馆藏资源总量84.6万册。其中纸质图书近39万册,合订本期刊1.6万余册;电子图书44万余册,中外文报刊近700余种。3200集基础医学、药学、护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学术视频资料。本馆还收藏有《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15个数据库以及与南医大图书馆共建共享的118个数据库。
第七条 近年来,学院在办学过程中荣获多项荣誉,近三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保持在95%以上。学院毕业生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一次性通过率逐年提高,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学生参加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近80%。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学院通过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网(http://kdzs.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23年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各省、市招生专业及各专业计划数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执行教育部与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学院根据“专业级差”的录取原则,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0分、1分、1分、1分、1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学院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不合格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学院将视情况处理,被发现作弊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连云港市就读。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费:普通类本科英语、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年14000元,医学信息工程、制药工程专业每生每年15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16500元。住宿费以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第十九条 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kdzs.njmu.edu.cn/
2、咨询电话:0518-80689550。
3、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邮编:222000。
4、E-mail:kdzjb@njmu.edu.cn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凡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
邮 编:222000
咨询电话:0518-80689550。
传 真:0518-80689787
网 址:http://kdc.njmu.edu.cn
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中文简称: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英文名称是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简称TPSUST。
学校代码:13985(国家标准)。
上级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学校级别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学校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5号。
招生类别:普通大学生(含艺术类)。
第三条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国家认可的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落实各省(市)教育部有关文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为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招生办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各项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十条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省招生委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利的通知》。
3.高考外语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或日语考生;其他专业入学后将安排英语授课。非英语语言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谨慎申请。
4.申请我们的英语专业要求考生有扎实的英语基础和良好的英语成绩。
5.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学科水平要求:艺术专业7门必修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不得超过3门不合格(或D级)科目;普通专业两门选修课成绩不低于CC。
6.江苏省考生必须符合所申报专业的学科和学术水平测试科目要求;上海、浙江、山东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必须符合规定专业的选题要求;其他省(市)考生必须符合所选专业的学科选择要求。
第十一条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一般专业和艺术专业分类分批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们学校的招生是基于自愿的。如果一批报名后人数不足,剩余方案将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方案,将调整到学生较多的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5.江苏省正常两批档考生选考成绩加分政策:选考成绩组合为A+A+的,A+A加4分,AA加3分,A+B+加2分,1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加专业录取排名(以下简称排名成绩)。
6.一般专业录取办法。
⑴江苏:对进档考生按排序分进行排序,排序分相同按投档分排序,再相同按等级排序,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A+C、AC、B+C、BC、CC。若仍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⑵外省:①浙江等按“专业”投档的省份,按照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数直接予以录取;②上海等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按实际投档进专业组内的考生数进行录取,同一专业组内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学校将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调剂录取,调剂范围仅限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包含“物理”、“化学”和“生物”三者之一的院校科目组,若出现同分同志愿情况,均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其他院校科目组若出现同分同志愿情况,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以上两类科目组若再出现相同情况,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③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若分数志愿均相同,理工类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
7.艺术专业的录取程序。
(1)音乐类:按省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各项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要求,以专业成绩排序,根据计划按 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 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文化分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2)美术类:采用省统考成绩录取 考生各项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要求,以专业成绩(省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综合分排序,根据计划按 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 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若所在省投档时已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比例折算为综合分,则以折算后的综合分排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十三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承诺:确保录取的学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专题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专题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tpxy.usts.edu.cn
招生网址:http://tpxy.usts.edu.cn/zs
招生办公室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5号。
邮政编码是215009。
联系电话:0512-68080113 68088778。
传真号码:0512-68088778。
电子邮箱:tpzsb@
微信公众号:苏科大天平招生
纪检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512-69379060。
第十七条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专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